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450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