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81民初6059号之一
原告:种某,男,汉族,住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口某(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河南省电力公司项城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0WDL0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汉族,住项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种某与被告范某、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河南省电力公司项城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种某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种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种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种某预交25元,由种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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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