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4民初2670号
申请人:河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法定代表人:于大苹,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西城区陈庄国土局南100米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91695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9169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熙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