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091号
原告:周口等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YWWK48。
法定代表人:李爱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颖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
法定代表人:张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等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口等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等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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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