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627号 原告:**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政府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比干大道东段。 负责人:***。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