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628号
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和平路***路西阳光华府3#楼1-2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比干大道东段。
负责人:***。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