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娜,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松奎,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天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天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垄断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南阳市天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均同意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98元,减半收取6349元,由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8元,减半收取6349元,由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何 隽
审 判 员 周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