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2385号
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8093Y。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琳,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城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750729116K。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经理。
被告: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机场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084XP。
法定代表人:黄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