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力天餐饮店、宁波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91财保181号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力天餐饮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明日时光中心1号1-16、2号1-17、3号1-18、4号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1MA2J312MX1。 经营者:**,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东御**15号604室,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如意金水湾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299710。 法定代表人:余全全。 被申请人:余全全,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力天餐饮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全全所有的价值179000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高新区力天餐饮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全全名下银行存款179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415元,由申请人宁波高新区力天餐饮店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