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5508号
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75584M。
法定代表人:胡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万达街183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756960342。
法定代表人:游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程 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玉龙
书 记 员  丁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