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保1361号
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571175584M。
法定代表人:胡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黄埔区万达街183号5号房内(原鸿达鞋业有限公司B栋厂房内),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6756960342。
法定代表人:游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鹰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黎玉龙
书 记 员  丁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