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保2086号
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313、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73605Y。
负责人:刘金学,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