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238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白时元。
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湘0406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财产的扣押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
校对人: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