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
法定代表人:白时元。
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被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
校对人: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