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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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95号
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3285988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横二路238号6幢101(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JKXLC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后,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25元,减半收取83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363元,由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