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32859882J。
法定代表人:黄美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汇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查控方式调查,2022年3月16日本院向江西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发送委托调查函,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元,截至2022年3月30日,未执行标的为28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进昌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邵辰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茂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