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2412号
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赢秋苑20号楼3层C0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杜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