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881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配偶。 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垂虹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