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881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配偶。
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垂虹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