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379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404室。 负责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天书店)、被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人天书店和被告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系二被告的职员。长期以来,***很熟悉两被告的商业运营模式,多次向二被告流露出要自己创业的意思。为此,***有离开单位的计划,这直接导致双方矛盾恶化。2015年5月19日,被告总经理***等人威胁***自认职务侵占公司300余万元货款,并拿出准备好的文本,***被迫书面自认。***本意是给二被告打款50万元,能顺利从公司离职。但二被告变本加厉要求***另付400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1、二被告共同向***返还不当得利款50万元;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人天书店、六分公司辩称:***以伪造客户及篡改结算程序等方式侵占二被告款项,自认侵占4224514.09元,经查实已侵占的货款为4436105.88元,还有部分侵占货款在查实中。***向二被告汇的50万元属于退还的侵占货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本院查明:***原系人天书店的职员。2015年5月19日,***向其公司出具声明,自认侵占公司货款3124836.06元。2015年5月21日,***向六分公司转款50万元。2015年5月28日,***再次向二被告出具承诺,自认转走现金4224514.09元,并保证1个月内全额退。2015年6月26日,人天书店法人***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报案,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款600万余元。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5年9月23日决定对***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 本院认为:人天书店已就***侵占公司货款一事报案,2015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决定对***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本案诉争款项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