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与焦作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00号 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焦作大学,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066号。 负责人***,校长。 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