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00号
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焦作大学,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066号。
负责人***,校长。
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