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兰中大道11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7426941。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毛红月,女,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瑾,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严子轩,男,200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201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红月、严子轩、徐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红月、严子轩、徐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红月、严子轩、徐瑾、***银行存款72523.25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