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4251号之一
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0907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
经营者:***,负责人。
被告: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2268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X,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对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京0113民初14251号裁定,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19)京0113民初14251号”应更正为“(2021)京0113民初14251号”。
审判长 **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