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电气有限公司

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4251号之一 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0907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 经营者:***,负责人。 被告: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2268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X,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对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京0113民初14251号裁定,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19)京0113民初14251号”应更正为“(2021)京0113民初14251号”。 审判长  **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