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6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欧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12.7元予以退回;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1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睿
书 记 员 王 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