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A层4室5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约定:2021年12月7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千万元(已履行);同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千万元。余款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可予终结。但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有一定期限,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约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李俊
骥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国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