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47号
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5层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弘,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村X街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XX。
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