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7378号 原告:***,男,194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学院大厦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4756854J。 法定代表人:庄国防。 原告***与被告***、***、温州金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