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61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观碶头工业小区原哈得公司厂房办公楼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
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4幢906-8室。
法定代表人:蒙勇。
被告:杭州金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8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陈雪平。
被告: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648弄6号(4-8)。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朱海涛,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龙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大木匠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朱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雷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庄嘉超
代书记员夏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