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925号
原告: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新庵前98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程航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新丝路60号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双方已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海西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