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民终3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X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201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陈X,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淮公司)、***、原审被告陈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