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于X、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民终3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X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201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陈X,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淮公司)、***、原审被告陈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