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3763号
原告: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窦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姚欣海。
关于本院审理原告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本案货款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欣海及案外人叶青云涉嫌诈骗一案存在一定的关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本案原告可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进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雪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慧慧
书 记 员 仇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