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529号之二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0115846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嘉盛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9701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保全费1325元,合计3080元(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