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2972号 原告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4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50000元、电费损失419元、物业费损失16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7月,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船公司)在大连市西岗区××号楼××**××层××号××房屋供员工培训居住使用,并于2005年3月31日取得证号为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6号的涉案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2018年7月,被告明知涉案房产为北船公司所有,在未获北船公司许可之下,侵占涉案房产并对外出租给案外人***,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共收取租金50000元。北船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在未获北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侵占涉案房产并对外出租侵犯了北船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且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侵占北船公司房产并对外出租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其应对侵占期间所造成的北船公司租金、电费、物业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于2022年6月22日死亡并注销户口。现因不能确定***的继承人及其遗产情况,原告不在本案变更被告,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