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1219号
申请人: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交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07094。
被申请人: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03-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95875B。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民心3组49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址: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人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与被申请人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71856.73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71856.73元的财产(开户名: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安宁支行,账户:78×××70),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