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1219号之二
申请人: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交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070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03-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95875B。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民心3组49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址: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人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与被申请人云南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捷豹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A×××××),**期限为二年,**期间禁止办理任何抵押及过户手续。
二、*****名下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A×××××)、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A×××××)、大众汽车(车牌号:云A×××××)及江铃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A×××××),**期限为二年,**期间禁止办理任何抵押及过户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