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4440号
原告:***,男,200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80049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