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161号
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73575.39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1280018.09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甘肃省兰州红古区新庄水电站枢纽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承建位于红古区水电站枢纽工程的施工建设,2014年4月,经审计工程款共计9939385.99元,截至起诉尚欠2073575.39元一直未支付。2016年3月3日,被告主动发函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债务但要求原告交付发票。原告多次积极与被告联系具体事宜,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承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因多年催收无果,不得已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1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兰州市农电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3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01破2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指定甘肃***师事务所为债务人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二、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组长,管理人成员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兰州市农电公司提出对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故驳回对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9元,减半收取11695元,退还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贺 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