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204民初1936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主任:刘某甲。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负责人:林某。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负责人:***。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株洲市石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株洲市石峰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