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盛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2民初10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宜投集团(和一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RXHUM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盛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2日,原告以其与两被告采取了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