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2民初10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宜投集团(和一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RXHUM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盛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2日,原告以其与两被告采取了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