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5民初2960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5民初296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减半收取计581元,保全费56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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