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赔偿等价于建筑公司住宅楼西单元六层西户套房一套或等价房款184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