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与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995号 原告:***,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原告:***,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