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995号
原告:***,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原告:***,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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