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民初1297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民,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鑫,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复数
人民陪审员  张俊民
人民陪审员  付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照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