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7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娥,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小芳,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孔祥玉,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石桂朵,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来清华,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裴清荣,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徐小芳、***、孔祥玉、石桂朵、来清华、裴清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