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84号
原告:***,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系死者付克新之妻。
原告:***,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付晓燕,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郎利英,女,193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系死者付克新的母亲。
原告付晓燕、***、郎利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特别授权。
被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授权。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仝侠,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一,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燕、***、郎利英被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晓燕、***、郎利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