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126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众一富东商务广场1#楼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30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1680.7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