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126号
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众一富东商务广场1#楼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30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168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168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