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126号之二
原告: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众一富东商务广场1#楼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30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5元,减半收取计965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52.50元,由原告南昌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