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1005号
原告:欧阳宏豪,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万载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与锦江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联系方式:136××××78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2000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联系方式;187××××7446。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宏豪诉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宏豪以已与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宏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宏豪撤回对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06元,减半收取21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53元,由原告欧阳宏豪负担。
审 判 长 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