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民初3047号
原告:江西省**地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翰堂镇翰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5H1PQ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创业大道与锦江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地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地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地面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地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50元减半收取1030.25元,由原告江西省**地面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