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1142号
原告: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路366号悦峰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6448357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创业大道与锦江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春